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修訂后的《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則》將于9月1日起施行。據介紹,《規則》的修訂旨在進一步依法保障當事人申請監督的權利,努力解決“訴訟程序空轉”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廳廳長張相軍介紹,申請監督是當事人的重要權利,保障當事人依法申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修訂后的《規則》進一步明確了當事人權利義務承繼者的申請監督主體資格,完善申請監督期限起算點,完善材料不齊備的法律后果,明確不予受理的救濟途徑,明確審查受理期限,為當事人及時、有效行使申請監督權利提供了指引。
修訂后的《規則》共10章137條,暢通司法救濟渠道,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根據《規則》,申請監督期限的起算點,由原來的“人民法院做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之日”修改為“送達之日”,解決了作出日期與送達日期存在時間差,行政訴訟監督期限起算點設置不合理的問題。
此外,《規則》嚴格辦案期限,規范聽證程序。在完善調查核實制度方面,《規則》新增對于“被訴行政行為及相關行政行為可能違法的”“行政相對人、權利人合法權益未得到依法實現的”情形,可以調查核實;對于拒絕或妨礙人民檢察院調查核實的,人民檢察院向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提出檢察建議,責令糾正,必要時可以通報同級政府、監察機關。
“我們在履行行政訴訟監督職責中,發現有的當事人未向法院申請再審而直接申請檢察監督、有的申請超過法定期限、有的越級申請監督、有的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備等,影響了申請監督權利的有效行使。”張相軍提示,修訂后的《規則》第26條規定了對當事人申請監督的受理條件,第27條規定了不予受理的情形。當事人應當對照衡量其監督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此外,在監督申請書的撰寫、申請監督材料的提交、申請監督的方式等方面,《規則》都做了明確。
“從這次修改來講,在保障當事人申請監督權利方面做了更加完善的規定,更加便于當事人行使申請監督權。”張相軍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