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勞動者可納入競業限制范圍?競業限制期間,企業如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近日印發《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引導企業依法合規實施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指企業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就業,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制度作出了原則規定。
然而,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企業濫用競業限制制度的問題,影響勞動者就業擇業權和職業發展,也有少數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刻意規避違約責任,侵害企業利益。
“為統籌保護企業商業秘密和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企業間公平競爭,實現全社會人力資源的有序流動和高效配置,近期,我們加強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在現行法律框架下制定了指引,細化了競業限制合規實施的具體要求!比肆Y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有關負責人說。
為防止企業隨意界定本企業所擁有的商業秘密,不當擴大實施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指引明確,屬于行業內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信息,不屬于商業秘密。勞動者僅掌握行業通用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工作中接觸到的僅為企業一般經營信息,不屬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企業不得將未知悉或未接觸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納入競業限制范圍。
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是競業限制制度的重要內容。指引明確,經濟補償根據商業秘密的研發成本和商業價值、限制從業范圍、勞動者在職期間工資水平、對勞動者就業擇業和職業發展的影響等合理確定。
具體來看,企業應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以貨幣形式按月向勞動者及時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不得以日常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獎金中已包括競業限制補償為由拒絕支付。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月經濟補償一般不低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競業限制期限超過1年的,月經濟補償一般不宜低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50%。
此外,根據指引,違約金的數額要根據勞動者泄露商業秘密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數額合理確定,一般不宜超過約定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總額的5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系司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可參照指引,結合企業實際,科學確定競業限制的范圍,規范實施流程,與勞動者合理約定相關權利和義務,在妥善保護自身商業秘密的同時,也切實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推動創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場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