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經省政府研究,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我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提高山西省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實效性,完善城鄉低保標準的量化機制。
《意見》規定,從2022年起,各縣(市、區)城市和農村低保標準按當地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30%-40%和45%-55%確定。對低保標準尚未達到指導區間的,采取逐年加大提標幅度的辦法,逐步達到指導區間;對低保標準超出指導區間的,保持相對穩定,逐步使之與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相協調。低保標準不在指導區間的,要在兩年時間內采取措施逐步調整在區間內,使之與當地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水平相協調。如遇居民人均消費支出下降年度,要保持標準的相對穩定,不作調整。
《意見》明確,城鄉低保標準由各設區的市在每年6月底前確定,各市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物價變動情況和轄區內各縣(市、區)差異,適度進行調整,逐步縮小城鄉、區域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