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假報銷”引發的薪酬爭議案件,法院支持了員工的訴求,認定企業行為違法。
2011年至2022年,劉擎(化名)就職于深圳一家保險公司,雙方約定工資由基本工資和績效組成,績效以發票報銷的方式發放。2022年11月初,該員工認為保險公司拖欠工資,向其郵寄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雙方于兩日后解除勞動關系。
2022年12月中旬,劉擎提交了談及報銷的微信聊天記錄與《績效工資單》,申請仲裁,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拖欠的績效工資6697.9元、克扣工資630.93元。保險公司稱,該員工所指的報銷內容,是其在保險銷售業務中產生的費用,不能證明報銷款是績效工資。仲裁委支持了劉擎的請求。
保險公司不服,訴至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無須支付上述績效工資和克扣工資。
法院認為,雖然保險公司稱聊天記錄中提及的報銷是保險銷售業務中產生的汽油費、交通費等報銷費用,但當劉擎詢問績效時,工作人員回復“績效工資增加在銷售成本中,并通過費用報銷的方式發放”。同時,工作人員在微信中多次向劉擎發送報銷表格,并說明已報銷金額和剩余金額。因此,保險公司關于報銷款不構成劉擎工資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辦案法官表示,根據《績效工資單》記載,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初,劉擎尚有6697.9元未報銷,而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已支付了報銷剩余額。因此,劉擎關于保險公司應支付剩余績效工資6697.9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還認定,根據《績效工資單》記載,2022年1月和2月劉擎應獲得績效工資9008.66元,而保險公司通過第三人個人賬戶向劉擎轉賬了8377.73元,并稱扣除稅金630.93元。法律規定,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扣除的630.93元是個人所得稅,因此屬于應發放給劉擎的績效工資。
“個別企業與員工約定勞動報酬以‘基本工資+績效’形式發放,同時要求員工通過‘假報銷’形式來獲取績效工資,這可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辦案法官表示,績效工資屬工資薪金所得范疇,公司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通過對公賬戶向員工支付績效薪資。本案中,保險公司不僅變相克扣勞動報酬,還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屬于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