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從2021年7月1日起調整部分民生保障待遇標準,包括自2021年1月1日開始,對2020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行調整。盡管這三項待遇標準每年都有調整,但是很多人對什么是工傷保險三項待遇并不了解。
工傷保險待遇可分為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和用人單位負責的待遇項目。前者分為醫療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用、康復性治療費用、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用)、傷殘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1-4級)和生活護理費)、工亡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后者分為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傷殘津貼(5-6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本次調整的三項待遇,都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待遇一:傷殘津貼
本次調整的第一項傷殘津貼是2020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的在2020年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致殘一級增加421元/月,致殘二級增加386元/月,致殘三級增加365元/月,致殘四級增加336元/月。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最低標準為:致殘一級8292元/月,致殘二級7737元/月,致殘三級7268元/月,致殘四級6804元/月。
傷殘津貼是對工傷人員按月支付的津貼,適用于被鑒定為工傷一至六級的勞動者。
其中工傷一至四級的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工傷五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由用人單位支付傷殘津貼,且應當滿足難以安排工作的條件;被鑒定為工傷七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沒有傷殘津貼。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待遇包括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等。
對于傷殘津貼的標準,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計發基數按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確定。傷殘津貼低于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發生工傷且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自其實際享受傷殘津貼之月起執行。按《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規定計發的傷殘津貼低于以上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待遇二:生活護理費
本次調整的第二項生活護理費是2020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且經確認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在2020年享受的標準基礎上調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37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30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傷人員增加228元/月。調整后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
生活護理費是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護理的,以及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其所在單位獲得的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的支付該生活護理所需的必要費用。
其中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三種護理等級的區分可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的標準,如果工傷職工五項均需護理的,屬于完全護理依賴;五項中有三項需要護理的,屬于大部分護理依賴;五項中只有一項需要護理的,屬于部分護理依賴。
至于尚未經評定傷殘等級但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經治療工傷的定點醫療機構確認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派人護理或者按該定點醫療機構的護工標準支付護理費。
實踐中,用人單位請自己員工從事護理的,一般不產生費用,如果有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給擔任護理工作的員工;請工傷人員家屬的,與工傷職工協商約定一個合理的價格。
請醫院護理人員的,按醫院規定支付護理費。護理費用標準可參考《上海市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項目和價格匯編》。一般住院治療的,可依據住院期間支付的護工費憑證確定;出院后是否需要護理以診斷記錄、醫院出具的證明等確定。但已經評殘且按月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生活護理費的工傷人員,其住院治療工傷期間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護理的,不享受以上待遇。
待遇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本次調整的第三項供養親屬的撫恤金是202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的在2020年享受的標準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88元。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除規定的工傷醫療費外,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工亡職工供養的親屬,既包括近親屬也包括旁系親屬,即包括生理血親也包括擬制血親(如繼父母與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
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計發標準低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工傷人員死亡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高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低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故2021年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數額為876680元。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以上三項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