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成都高新區某餐飲有限公司的劉女士就打來電話咨詢稱,今年“五一”節期間,公司安排她上班。她想知道:加班工資應該是多少?如果公司不支付,該怎么辦?
針對劉女士的問題,記者采訪了上海華誠(成都)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倩。王律師表示,支付加班工資,首先要分清哪些是加班?按照今年勞動節放假調休的安排,4月25日、5月8日屬于休息日調休,即這兩天上班時間已經在5月1日至5月5日期間調休,不認為是加班,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員工支付加班工資。5月1日至5月5日是勞動節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調休,即屬于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此期間上班的,應當支付加班工資或者調休。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按照《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5月1日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員工在此期間加班的, 按本人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5月2日至5月5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員工在此期間加班的,應優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王倩律師還指出,以上關于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是標準工時制情況下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如果勞動者所在崗位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按本人工資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余工作時間則納入統一的計算工時周期計算總工作時間。總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按本人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執行有關加班工資的制度。“如公司不按規定支付劉女士加班費,可及時向公司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討要相應加班費。”王倩律師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