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是替雇主分擔員工工傷事故賠償責任風險的一種商業保險。雖然賠付的對象是雇主,但如果雇主沒有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員工可以直接要求保險賠付嗎?近日,思明法院發布了一起案件,向大家以案釋法。
小汪是某建筑公司的派遣工人,簽訂了《勞務用工協議書》,協議表明小汪由人力資源公司聘用,建筑公司作為實際用工單位,并由第三方公司為小汪投保了雇主責任險。在上班途中,小汪騎電動自行車不幸與小林駕駛的一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相撞,造成肋骨骨折,被認定為十級傷殘,住院十余天,累計花費醫療費兩萬余元。
出院后,小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遭拒。
保險公司表示,雇主責任險的保障對象是雇主即建筑公司,小汪沒有申請理賠的權利,且事故發生后,公司及第三方公司并未及時報案,導致事故情況不明,因此不應賠償小汪。
無奈之下,小汪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傷殘賠償金、誤工費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人力資源公司提供的勞務派遣協議書、考勤表等文件證明了小汪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事故發生時小汪正處于上班途中,屬于工傷事故范圍。盡管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是建筑公司,但交通事故符合雇主責任險的理賠條件,且建筑公司既未主動賠償小汪,也未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因此,小汪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要求保險公司賠償。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小汪雇主責任險保險金16.8萬元。
法官說法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承辦該案的法官表示,通常情況下,在保險事故發生后,雇主責任險應當先由雇主也就是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賠償款,再由保險公司向用人單位支付理賠金。但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積極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時,員工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允許員工在特殊情形下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既保障了受損害雇員的合法權益,又能充分發揮雇主責任保險的分擔風險的補充作用,有利于維護社會的安寧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