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福建泉州一家外賣公司的外賣員,近期我和同事們接到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為了申請賠償,我們找到了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才發現當年合同上蓋的章并不是這家外賣公司的而是北京總公司的。我們查詢了工資和社保支付繳納記錄,又發現每個月的工資還是由該外賣公司統一通過系統發放。
請問,在沒有收到總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情況下,我們這些外賣員究竟應該向誰申請賠償?
為您釋疑
小張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泉州分公司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只能受總公司委托與勞動者訂立合同。
因此,您在分公司任職,由總公司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很常見。這種情況下,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分公司以自己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也可以先由分公司的財產進行承擔,不足以承擔的部分,由總公司承擔。
這意味著,分公司以自己名義發函解除與您的勞動關系,您可以只向總公司申請賠償,也可以同時向總公司、分公司申請賠償,在分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支付賠償的情況下,由總公司補充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便于仲裁庭查明事實,建議您同時將總公司和分公司列為勞動仲裁的被申請人。如仲裁委認為您所列的申請人錯誤,您可在其釋明的情況下,撤回對分公司的申請。
另外,由于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地在泉州,即便您只向遠在北京的總公司申請賠償,也不需要前往北京申請勞動仲裁,泉州當地的仲裁委對您的案件也有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