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三個月前,一名司機將一輛滿載貨物的貨車停在公路附近一塊空地上,然后去飯店吃飯。我從車旁經過時,恰好被車上掉下的貨物砸傷。由于車主無力承擔全部的賠償費用,該貨車已經投保交強險,我就要求保險公司給予理賠。
但是,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其理由是:我的傷害不是發生在道路上,不能按交通事故處理, 我無權要求理賠。
請問:保險公司的說法對嗎?
讀者:胡小燕
胡小燕讀者:
本案雖可以按交通事故處理,但不能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一方面,本案應按交通事故處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來看,“道路”這一場所限制是認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件和核心概念,但是,這不等于只有發生在道路上的才能按交通事故處理,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也指出:“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也就是說,道路交通事故在地域上包括道路和道路以外的其他場所,在道路上與在道路以外發生的交通事故并不存在本質區別。單純以事故發生地點是否在道路上認定是否屬于交通事故,系對“交通事故”定義的錯誤理解。
另一方面,你無權要求交強險理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賠償,比照適用本條例。”即對于在非道路上發生事故,并不是都可以主張交強險賠償,而是只有在機動車“通行”的情形下,才屬于交強險理賠范疇。之所以強調“通行”,是要求機動車作為交通運輸工具經過交通線時,基于自身重量、速度等危險造成損害,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而你受傷卻是發生在貨車處于靜止狀態時,因車上貨物滑落所致,而非貨車運行風險引起,損害和運行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廖春梅 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