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沒簽勞動合同,能認定工傷嗎?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法定憑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職工如果未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提供能夠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領取勞動報酬的證明、單位同事的證言證詞等。
工傷認定由誰申請?
01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
工傷保險遵循雇主責任原則,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報義務。
申報時間限定為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后的30日內。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延長申請時限。
02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的工會組織
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受傷職工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難以親自辦理時,工傷職工的近親屬,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為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
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有時限嗎?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需要指出的是
工傷認定時限的起算時間為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即申請人按規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請材料之日。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應從材料補齊之日起開始計算。
工傷認定決定應多久送達?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可以口頭傳達嗎?
不可以。工傷認定決定是工傷職工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也是當事人進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申請的依據。因此,工傷認定決定必須以書面方式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