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的勞動合同載明工資標準為8000元/月。但是,合同中還有一條約定:“工作日、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3000元/月。”最近,我在工作日有延時加班情形,公司向我支付工資時是按照3000元/月的標準計算的。我認為,應當按照我的月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
請問:這種情況下加班費如何計算呢?
答:
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計算加班工資。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根據本規定第十四條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確定;(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19條指出:“對于加班工資的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確定,應參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標準,但同時又約定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或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主張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加班工資基數的,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盡管您的勞動合同另行約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低于您的工資標準,但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即8000元/月計算加班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