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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職工應知哪些事?

          失業保險是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建立該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失業者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并為其再就業提供幫助。

          那么,失業保險制度中包括哪些項目、領取失業保險金須符合什么條件、可領取多長時間、重新就業后又失業該怎么計算?以下6個案例通過以案說法的方式進行了詳細的法理闡釋,職工應當牢記。

          【案例1】 參加失業保險可享受哪些待遇?

          小陶大學畢業后入職某公司時,人事主管對她說:“只要認真工作,就不會失業,所以不用買失業保險,這樣對雙方都有利!毙√沼X得這份工作來之不易就默認了。小陶想知道,該公司的做法是否對?失業保險待遇包括哪些項目?

          【說法】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有為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義務,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因此,該公司不為小陶買失業保險的做法顯然違法,應予以糾正。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在失業期間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是按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此為最主要的失業保險待遇;二是免費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患病就醫的,可領取醫療補助金;三是女性失業者符合規定生育的,可領取生育補助金;四是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失業保險基金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五是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案例2】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符合什么條件?

          2021年3月,小徐初次入職任某酒店的廚師,雙方簽了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在入職時,酒店為他買了失業保險。2022年8月,小徐因患甲肝被辭退。酒店在送交解聘通知書時囑咐小徐盡快到社區辦理失業登記,說這樣做之后每月能領取一筆失業金。

          那么,酒店的說法對嗎?

          【說法】

          該酒店的說法是正確的。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本案中,小徐初次就業后,酒店為其購買了失業保險,至被辭退時繳費已滿1年,而且小徐并非主動辭職,因此符合上述規定的前兩項條件。如果小徐在失業后按規定辦理了失業登記并積極求職,其就完全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不過,小徐還應當憑失業登記證和身份證,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手續。

          【案例3】不符合領取失業金條件,還有必要辦理失業登記嗎?

          2022年7月,小韓畢業后入職某公司,雙方簽了2年期勞動合同,并約定試用期2個月。小韓入職后不久,公司就為其上了失業保險。試用期滿前,公司經考核認為小韓不符合錄用條件,遂將其解聘。離職后,小韓了解到自己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此時,小韓還有必要去辦失業登記嗎?

          【說法】

          失業登記是勞動力市場就業服務的構成部分,是國家對失業者進行經濟救濟的一個重要指標,無論對政府促進就業,還是對勞動者就業都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小韓入職后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確實不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但也有必要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因為這涉及其他方面的個人利益。

          按照有關規定,失業人員無論是否符合領取失業金的條件,只要辦理了失業登記,就可以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這些政策包括免費的職業培訓、職業介紹(如免費的就業信息、就業咨詢、就業指導和就業介紹等服務)、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等。因此,辦理失業登記后,通過享受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可以盡快找到工作。

          【案例4】失業保險金最多能領多長時間?

          張先生曾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5年,他和公司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有4年零9個月。公司倒閉后,張先生辦理了失業登記,按月領取失業金。雖然基本生活不成問題,但張先生仍積極求職,可一直未能如愿。張先生在陸續領取了12個月的失業金后,就再沒有錢到賬了。這是為什么呢?

          【說法】

          失業保險待遇不能永遠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內享有。超過法定期限的,即使沒實現就業,也不再享受。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薄侗本┦惺I保險規定》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據此,張先生領取失業金的期限為12個月,在領取12個月后,自然就會“斷供”。

          【案例5】放棄街道介紹的職業,失業金會停發嗎?

          老李失業前是一名保安,失業后按月領取失業金,社保部門核定的領取期限為18個月。老李失業4個月后,街道辦事處先后給他安排了看停車場和繼續當保安的活,都被他拒絕了。街道辦事處告知老李,將繼續為其找適當工作,如果再拒絕的話,就停發失業金。

          老李想知道:街道辦事處是不是在嚇唬他?

          【說法】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原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發的《關于執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指出: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三次不接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職業介紹服務機構介紹的工作,停發其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根據上述規定,街道辦事處的說法是有法律依據的,并非是在嚇唬老李。

          【案例6】重新就業,尚未領完的失業保險金是否作廢?

          趙女士于2021年9月被甲公司辭退后,社保機構核定其領取失業金的期限為18個月。2022年3月,趙女士入職乙公司,乙公司為她買了失業保險,社保機構停發了她剩余12個月的失業金。

          趙女士想知道,如果她工作幾年后再次失業,之前停發的失業金是否可以繼續領?

          【說法】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根據該規定,如果趙女士再次失業是出于本人意愿,那就不符合核發失業金的條件,但這并不影響她享受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12個月失業金。假如趙女士再次失業并非出自本人意愿,而且符合領取失業金的其他條件,那么,社保機構應當為其核定再次失業期間的領取失業金期限,然后再加上前次尚未領取的12個月,但合計領取的期限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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