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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違法分包,受傷務工者討要工傷待遇被“繞圈圈”

  建設公司將工程項目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包工頭”,一名被“包工頭”招來干活的務工人員在施工中受傷,是該自認倒霉還是該認定為工傷?如果認定為工傷,又是誰該為此承擔責任?

  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情回顧】

  2017年3月,甘肅某建設公司承攬了新疆伊犁某工程項目,該建設公司將工程的勞務部分分包給了第三人藺某應,雙方簽訂了《施工勞務合同》。2017年3月22日,馬某剛被招用到上述項目工作,與甘肅某建設公司項目部簽訂了勞務合同。約定工資按天計算,工資標準每天200元。

  2017年8月4日,馬某剛在施工中從電桿上摔落致傷,經(jīng)伊犁州伊寧縣人社局認定,馬某剛系工傷。2019年1月7日,馬某剛向伊寧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會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裁決:甘肅某建設公司與馬某剛間存在勞動關系,支付馬某剛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期間護理費等共計210125元。

  甘肅某建設公司不服,提起訴訟,并將藺某應、王某勝兩人列被第三人。

  【庭審過程】

  甘肅某建設公司認為,公司將工程的勞務部分分包給藺某應勞務隊。該勞務隊組織王某勝等包工頭帶人進場施工。馬某剛是王某勝臨時雇傭人員,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馬某剛提供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工傷鑒定,是馬某剛單方找機構作出的,工傷鑒定時,違反法律程序,鑒定結果未送達公司,工傷認定決定書明顯不合法。

  藺某應述稱,2017年3月12日,甘肅某建設公司在伊寧市設立了工程項目部,后將工程交給王某勝全權負責施工,此后他沒有參加過管理。

  王某勝述稱,藺某應將工程交給他后,他以公司的名義購買了商業(yè)保險和工傷保險。后組織人員開始施工,馬某剛是他招錄的,在工地施工中受傷屬實。

  【審判結果】

  伊寧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jīng)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案中,藺某應、王某勝均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故甘肅某建設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馬某剛在工程施工中受傷,認定為工傷,傷殘二級,依法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甘肅某建設公司未給馬某剛繳納工傷保險,應承擔工傷保險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甘肅某建設公司支付馬某剛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211125元;保留雙方的勞動關系;自2018年9月起,甘肅某建設公司按月支付馬某剛傷殘津貼4029元、護理費2370元,為其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和基本醫(yī)療保險費。

  甘肅某建設公司不服,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提起上訴。伊犁州分院駁回甘肅某建設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說法】

  伊犁縣人民法院認為,甘肅某建設公司對馬某剛工傷認定行政程序中的材料有異議,不認可認定工傷結論,但本案中馬某剛的工傷認定決定書非經(jīng)法定程序撤銷,依然合法有效,故甘肅某建設公司承擔馬某剛的工傷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根據(jù)查明的甘肅某建設公司與王某勝、藺某應之間的違法分包情形,認定甘肅某建設公司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適用法律正確。  返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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