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大學畢業后被一家煙草公司錄用,崗位是煙草配送。在正式開始上班之前,公司要求我參加由公司統一組織的入職培訓以及相關的專業課程,并要求我自行承擔培訓費2000元。
公司表示,考慮到我是剛畢業的大學生,這部分培訓費用將從我的工資中逐月扣除,每月扣200元。
我認為,公司組織新入職員工培訓,是為了更好地為公司服務和創造效益,所產生的費用要員工來承擔讓人難以接受。
請問,公司收取崗前培訓費是否合法?
讀者:黃偉旗
黃偉旗讀者: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
職工培訓包括職業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其中,職業培訓包括崗前培訓、轉業培訓、學徒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及其他職業性培訓,是提高勞動者素質的重要手段。
《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業教育法》第20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由此可見,開展職業培訓是企業的法定義務。既然是企業應盡的義務,就不能讓勞動者承擔培訓費用,即使勞動者辭職也無權追索這些培訓費用。
對此,《職業教育法》第28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第29條規定:“企業未按本法第20條的規定實施職業教育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收取企業應當承擔的職業教育經費,用于本地區的職業教育。”
顯然,公司將自己應承擔的培訓費用轉嫁給勞動者是違法的,從你每月工資中扣除則是克扣工資的性質。勞動者遇到此類收費情況,可以向當地人社部門反映,由人社部門責令限期退還所收取的培訓費或所扣工資。
企業安排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同樣不能讓員工承擔培訓費,但可以約定服務期。只有當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時,才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即按照未履行的服務期限折算出應返還的培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