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馬同志:
我最近跟單位有些矛盾,單位一會說要辭退我,一會說讓我自己走人。現在我也不想做了,提出辭職,單位又拒收辭呈,理由是還有一筆貨款未進賬,要我結清再走,否則要扣我最后一個月的全部工資。問題是所謂貨款未進賬根本不存在,完全是老板存心找茬,想讓我損失一些錢財。我該怎么辦?
讀者小朱:
第一,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正當合法理由,而且應事先通知工會。如果裁減人員,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裁減人員。單位解除你的理由是什么?可要求單位舉證。如果單位違法解除的,你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繼續履行;你不要求履行或者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單位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你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后不需要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關于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明確,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由此可以看出,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即可,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如果遇到單位拒收,此時簡單的做法就是通過郵政掛號的方式向用人單位寄送辭職通知書,在信封和郵單上寫明所郵寄的物品是“辭職書”,并妥善保存回執,以便在產生爭議時使用。
第三,單位不得隨意克扣工資報酬。工資是職工勞動所得,單位無權隨意克扣。《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明確,工資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等。企業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可以代扣工資: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現在單位扣你工資,舉證責任也在單位,因為什么原因扣你工資,即是不是有證據證明貨款未到賬是你的責任。
目前你針對單位的舉動可以采取調解、投訴、仲裁的維權行為。如果你去意已決,可辭職,要求按程序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如果單位不配合,你到期即可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