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者鄒蕓珍向勞動午報咨詢說,她前往一家公司應聘時,公司表示盡管準備錄用她,但只有通過培訓機構的崗前培訓,且經上崗考核成績合格,才能與她簽訂勞動合同并報銷培訓費用。
為獲得這份心儀已久的工作,鄒蕓珍自掏腰包1000元,在公司指定的培訓機構自行參加了為期10天的普通培訓。可是,由于自身文化水平太低、接受能力有限,雖然用盡全力,她最終也沒有通過考核。
眼看自己不僅不能獲得工作還要白白遭受損失,心存不甘的她試著向公司提出報銷培訓費用的要求,但遭到公司拒絕。
公司的理由是:雙方此前己有言在先,而你沒通過考核只能怪自己不爭氣,怨不得他人。鄒蕓珍想知道,公司的說法是否成立?
法官說法
公司的說法不能成立,其必須承擔鄒蕓珍的培訓費用。其原因如下:
一方面,對員工進行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職業教育法》第二十條也指出:“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
上述規定表明,對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必要的崗前培訓、職業教育,是用人單位的法定職責,也是勞動者應當享有的法定權利。勞動者的義務僅僅是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積極配合、認真學習,掌握相關知識。
與此對應,公司本當根據鄒蕓珍的文化程度、接受能力等,結合需要從事的工作,事先作出合理的預判,而不能當“甩手掌柜”,草率地、不管不顧地讓其自行參加培訓,然后借口其考核不合格來推卸責任。
另一方面,公司必須承擔培訓費用。
《職業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并沒有將勞動者最終考核不合格,作為免除用人單位承擔費用的情形。
這就是說,盡管鄒蕓珍沒有達到公司的培訓要求,公司仍必須承擔你的培訓費用,在鄒蕓珍已經墊付的情況下,公司應當予以報銷。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該規定表明,勞動者應當擔責的情形僅僅是針對“專業技術培訓”,并不包括普通的上崗前培訓。由于鄒蕓珍接受的只是普通的上崗前培訓,所以,公司不能借口“有言在先”來推卸責任。
顏東岳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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