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熊某,在任職期間參加為期4年的專業博士研究生全脫產學習,畢業后,其沒有履行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在職人員參加研究生學歷學位教育合同書》(以下簡稱《教育合同書》)約定的內容,返回單位繼續任職,而是未經單位許可,單方赴他校工作。因違反約定,熊某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定,將所在的事業單位告上法庭。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勞動爭議案件。
2018年9月,熊某作為新疆克拉瑪依市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任職期間赴內地某高校進行為期4年的專業博士研究生全脫產學習。學習期間,其所在單位向熊某支付了基本生活費,并繳納了社會保險,雙方為此簽訂了《教育合同書》。
2022年7月,熊某畢業后未按約定返回單位任職,而是未經單位許可,赴其他單位工作。雙方就是否應該返還脫產學習期間支付的工資、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及支付違約金問題產生爭議。
該事業單位向克拉瑪依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出具仲裁裁決書,裁決熊某向該事業單位返還工資和繳納的社會保險等費用30余萬元;該事業單位為熊某辦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續,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熊某不服裁決,將該事業單位訴至克拉瑪依市克拉瑪依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熊某學習期間,某事業單位履行了《教育合同書》約定,向熊某支付了基本生活費,并繳納了社會保險,但熊某畢業后未返回單位繼續任職,且在學習期間未向某事業單位提供勞動,故熊某應當向某事業單位返還學習期間的工資及社會保險等待遇。
最終,法院判決熊某向某事業單位返還工資及社會保險等待遇30余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