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外籍華人沈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職上海某公司,任總經理助理一職,公司為沈某辦理了工作許可證。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公司應當為沈某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未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020年6月,沈某婚后隨配偶取得中國綠卡,決定定居中國。考慮到未在中國繳納社會保險將影響退休后養老金的領取,沈某向公司申請繳納社會保險費,但公司始終未回復,反而免去沈某的職務,將其職級從管理崗降為普通員工,薪資也相應調整。
2020年8月,沈某向公司正式發函,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與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公司仍不予理睬。沈某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雙方約定公司應當為沈某繳納社會保險費,現公司未為沈某繳納,沈某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符合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根據沈某的入職時間和月工資標準計算。
★唐毅律師點評
本案是一起與外籍勞動者在華就業相關的爭議。
本案中,用人單位以法律法規未規定外籍勞動者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且勞動合同中也無相關約定為由拒不支付屬于理解錯誤。
誠然,在華就業的外籍勞動者相較于一般勞動者,往往具有較高的學歷、知識儲備和能力技能,能夠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所以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和本市相關規定,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除最低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方面外的勞動標準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的不適用我國法定勞動標準。但是《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外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有權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