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權某入職徐州某門窗公司,從事門窗生產工作。入職后,該門窗公司沒有與權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今年年初,權某身體不適,前往醫院檢查并住院治療,診斷為不穩定型心絞痛、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去除國家醫保基金支付的醫療費外,權某個人實際支付醫療費5000余元。出院后,權某向銅山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承擔個人支付的醫療費,仲裁委支持了權某的醫療費損失5000余元。
門窗公司認為雙方之間形成的是雇主與雇員的關系,并非勞動關系,故該筆醫療費損失不應由自己承擔,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承擔權某的醫療費用。
銅山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原告徐州某門窗公司系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被告權某的工資是門窗公司監事李某支付,應視為門窗公司支付給被告的工資。另外,被告權某從事的工作內容是門窗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因此,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本案中,某門窗公司未給權某繳納醫療保險費,致使權某無法享有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亦無法核算出醫療保險基金對被告的住院費用應承擔的金額,理應承擔權某因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造成的損失。
綜上,法院判決徐州某門窗公司承擔權某支付的住院費用5000余元。
法官說法
本案主審法官戚厚碧介紹,為職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根據員工或者用人單位的意愿而免除,單位應在職工入職三十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社會保險登記,即使是試用期也不例外。若勞動者自身不愿意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由勞動者作出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書面聲明,由用人單位發放社保補貼,并在工資薪金明細中進行體現。若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及時為職工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導致職工患病后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遭受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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