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今年5月,用人單位將我辭退。目前,該單位沒有支付我5月份的工資,也沒有給付任何補償。我打算申請勞動仲裁,但單位聲稱不介意且愿意將官司一直打到二審程序。我擔心法律程序太漫長與單位耗不起,通過搜索在網上了解到勞動爭議案件中有“終局裁決”這一概念。
請問:什么情況下會形成“終局裁決”呢?
答: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仲裁裁決書未載明該裁決為終局裁決或者非終局裁決,勞動者依據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如果仲裁裁決涉及數項,每項確定的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產生“終局裁決”需滿足以下條件:第一,仲裁請求事項屬于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第二,涉及到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請求,經仲裁審理,所作的各項仲裁裁決數額均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的金額。您可以依據這些法律規定,對自己擬提起的仲裁事項是否屬于終局裁決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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