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李某系某公司職工,為豐富職工的生活,公司組織了羽毛球比賽。然而,在比賽時李某不慎摔倒并造成胳膊骨折。隨后公司同事們立即將李某送往醫院治療,李某經治療二個月后康復出院。出院后,李某向公司申請認定工傷。公司認為,羽毛球比賽是工作之外的休閑活動,李某受傷的地點不在工作崗位,也不是工作時間,不應該算作工傷。那么,李某的受傷是否屬于工傷呢?
【律師解答】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在認定“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時,不僅僅是指在單位中的工作,只要是用人單位給職工安排或組織的與工作或單位利益有關的各項任務、活動,都可以視為工作。
其次,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05〕311 號)中規定:“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可見,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比賽時受傷,可以視同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一項活動而受傷,應當視為因工作原因而受傷。因此本案中,李某在羽毛球比賽中受傷,是屬于在特定的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特定的工作原因而受傷,應當認定為工傷。
律師提示,用人單位組織員工舉行體育運動,應當選擇安全場地,選擇適用普通人員的常規體育運動,并做好安全防范。對于力量型的運動,包括足球、籃球、羽毛球等,應當有專業的運動員予以指導,避免傷害事故發生。此外,單位應當積極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對于組織的場地、活動時間、運動內容均應當量力而為,如發生傷害事故,應當第一時間尋求醫療機構進行專業治療救助,同時做好治療期間的陪護等工作,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