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兩年的書面勞動合同時,公司暗示我試用期必須是5個月,否則不予簽約。無奈之下,我為了獲得該份工作只好答應。事后,我對此表示后悔并要求修改,而公司以我已經(jīng)同意為由拒絕。
請問:我真的不能反悔嗎?
肖某麗讀者:
你有權(quán)反悔,要求修改試用期。
一方面,試用期不得超過法定期限。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建立互信、雙向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考察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即國家對試用期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制,用人單位可以因勞動者的工作表現(xiàn)優(yōu)秀而決定提前結(jié)束試用期,但決不能隨意延長。試用期屆滿時,則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xù)留用勞動者。任何違法延長試用期的做法都是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違反,其中當然包括“員工同意”。
與之對應,在你的試用期本來不得超過兩個月的情況下,不論當初你是基于公司暗示不得不答應,還是完全自愿,公司都不得以你已經(jīng)同意按5個月計算為由抗辯。
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應承擔超長試用期的法律風險。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jīng)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jīng)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如果公司我行我素,你有權(quán)投訴,公司必須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