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2011年入職南京一家廣告公司從事網絡技術工作,到2022年6月1日離職時,我在這家公司工作了近11年。
受疫情影響,公司這幾年效益不好。不久前,公司將我由原來的網絡維護崗位調換到與專業領域不相適應的運營一線崗位,并將工作時長從每周5天調整到每周6天,增加了我的工作量和工作壓力。為此,我表達了不滿。公司以我不接受工作安排為由,發出書面警告,導致我被迫離職。
在職期間公司從未安排我享受年休假。請問,公司該不該給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補償,補償時間從何時起算,我能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嗎?
南京 許先生
為您釋疑
許先生您好!
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依法可以享有帶薪年休假。具體的計算標準和依據如下:
一、關于享受帶薪年休假天數的計算。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因用人單位未安排年休假而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故適用一年仲裁時效的規定。因此,您可從2021年度起算未休年休假的天數,截止到2022年6月1日離職。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因此,您在2021年度享有10天年休假,2022年度工作了5個月,按照工作月份的占比,折合計算年休假天數為4天,所以您總共享有14天的帶薪年休假期。
二、關于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因此您可以日平均工資的200%乘以帶薪年休假期14天,計算出您可以主張的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您在用人單位工作長達11年,被迫離職是用人單位擅自調崗、延長勞動時間等原因導致,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您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您支付1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是勞動爭議案件中往往容易忽視的主張環節。隨著我國勞動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勞動者在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同時,可一并考慮未休年休假的工資補償,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南京市玄武區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律師 莊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