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是一家軟件開發公司的員工,2021年11月1日進入公司工作,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6個月,工作期間我一直盡職盡責,各項工作任務都完成得很好。
后因疫情原因,我被14天風險管控,無法到公司上班,此時公司卻電話通知我,說我試用期表現不好,沒有達到公司的要求,讓我自己提出辭職,不用來上班了。我不同意辭職,但公司卻說,試用期只要提前三天通知我就可以解除合同了。
請問公司的說法正確嗎?我該如何維權?
上海 小邱
為您釋疑
小邱您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稱在試用期內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員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說法不正確,于法無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錄用條件并非由用人單位現階段隨意決定,而是在錄用過程中通過錄用通知書、勞動合同或其他錄用文件中明確約定。因此您需要認真檢查上述錄用文件中,是否明確約定了“錄用條件”“崗位職責”等內容,同時還要對照公司的規章制度,是否有關于試用期員工的錄用條件及考核內容的規定。
需要提醒的是,公司要求您自己提出辭職,您要謹慎而為。一旦您主動提出辭職,則不能再向公司主張任何賠償或補償。公司如果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您的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假設公司從未與您明確過錄用條件,也從未進行過試用期考核,僅僅因為您目前被風險管控,無法正常到崗,就借由辭退您,公司的解除行為則構成違法解除。
您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公司注冊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與公司恢復勞動關系或向公司主張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依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