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員工徐某經常違反公司關于上班時間不得玩手機的規定,有時一玩就是一個多小時。當批評他時,他又拒不認賬。無奈之下,部門主管只好收繳了徐某的手機。在確認徐某存在上班期間玩抖音、瀏覽其他與工作無關的娛樂節目等記錄后,公司決定扣除徐某一個月的獎金。徐某不服公司扣除其獎金的決定,并稱公司收繳其手機的行為不合法,公司打開其手機收集其瀏覽內容的行為侵犯了他的隱私權。
請問:徐某的說法對嗎?
溫佳彤讀者:
公司的行為沒有侵犯徐某的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人格權,也包括公民在何種程度上許可他人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以及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的決定權。
一般來說,就某一行為是否侵犯隱私權,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隱私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要素來認定,而且四個要素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與之對應,判斷公司是否侵犯徐某的隱私權,同樣必須結合四個要素來進行考量。本案中,至少有兩點與上述侵權構成要件不相符:
一方面,徐某并不存在隱私被侵犯的事實。隱私是指不愿意為人所知或不愿意公開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私生活秘密,其內涵包括私人信息、個人私事、私人空間等等,而徐某玩手機只是瀏覽抖音,不管徐某愿不愿意公開,都不存在“私人”秘密性質,即不屬于隱私范圍。更何況公司對徐某作出取消徐某一月獎金的處分,所根據的是徐某在工作時間瀏覽抖音,而不在于具體內容。
另一方面,公司的行為并不違法。
管理好自己所管轄員工,是部門主管的職責所在。本案中,部門主管發現徐某經常違規玩手機,甚至有時一玩就是一個多小時卻拒不認賬。在這種情況下,部門主管收繳其徐某的手機屬于職務行為。更何況部門主管在獲得徐某的手機后并沒有向無關人員傳播,而是上交給公司領導。這些做法表明,部門主管的目的在于執行公司紀律,不是為了對徐某進行不當攻擊、毀謗、散布等,屬于目的正當,沒有構成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