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與公司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即今年5月中旬,公司向我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當時,新冠肺炎疫情比較嚴重,我的生活也很困難。
請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嗎?職工 張合三
答: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第16條的規定:“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否支持?在勞動者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直接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關系)通知,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應認定為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應予支持。”
因此,若您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嚴重違法違紀、不勝任工作等情形,且您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與您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若公司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之后終止您的勞動合同,那就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