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網紅主播,不少人的第一反應就是名利雙收,但是網紅主播也有他們的煩惱。3月上旬,重慶沙坪壩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主播離職,直播平臺以主播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為由訴至法院的案例。
【案情回顧】
小秦是一家語音直播平臺的主播,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該平臺一直作為第三方經紀公司與小秦合作,后因小秦離職,雙方發生勞動糾紛。公司認為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合作協議中有競業限制條款,為此公司有權向小秦索賠。
【庭審過程】
“你們不僅沒和我簽勞動合同,也沒支付競業限制賠償金,還告我違反競業限制條款,太過分了!”
“你離職了,還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冊‘小號’搞語音直播,違反了我們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就得賠我們違約金!”
庭審過程中,當事人雙方情緒頗為激動。
【審判結果】
由于直播行業的特殊性,公司與小秦此前是合作關系,并非勞動關系,未簽訂勞動合同而主張競業限制,沒有法律依據。最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公司支付小秦競業補償金1800元,小秦不再使用其平臺上的“大號”,且公司不再限制小秦使用除該“大號”以外的其他賬號登錄該平臺。
以案說法
“從法律層面分析,同樣是做直播,但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模式。”北京德恒重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建律師說,主播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雙方就是勞動關系,受勞動法調整。如果主播與公司簽訂的是合作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就不受勞動法規范。
如果是勞動關系,勞動者一定要注意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勞動過程中維護自身權益,要求企業支付工資、交納社保等。另一種合作關系,雙方是平等的,條件一定要談清楚,不要只看到這類工作誘惑的一面,而忽視承擔責任的一面。
在勞動關系中,競業限制是有法律依據的。由于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擇業自由的限制,故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是有條件的,且是以雇主對勞動者給予補償為對價的。即使允許約定競業限制,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應當是有條件和有經濟補償作對價的,否則顯失公平。
“在現實中,很多直播平臺一方面不愿意與主播形成勞動關系,另一方面又要求對主播予以競業限制,并約定巨額違約金,其目標是沖突的。”李建說。
“當前,網絡直播迅猛發展,掀起了主播職業化浪潮,但各類法律問題也接踵而至。”重慶市高法相關負責人介紹,直播平臺或第三方經紀公司與主播之間的勞動爭議反映了新業態下的就業與勞動用工問題。實踐中,直播平臺與主播之間大多并非勞動關系,主播無法受到勞動法保障。但平臺卻要求主播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存在違反公平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