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2017年6月1日入職一家公司從事工作,職務為普通工人,雙方簽訂兩年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7月,我發生工傷,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九級。合同期滿,我向公司提出不再續簽終止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一次性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
但公司卻說,是職工自行提出終止合同的,故不同意我的申請請求。
請問,公司這種做法對嗎?
胡兵讀者:
基于工傷九級系事實,雙方合同期滿,職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和《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五條規定,單位應向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工傷職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時,其領取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執行。”
依據以上法律規定,無論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