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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招用童工有啥法律責任?

【案例】個體包工頭曹某轉包了一商品樓項目中的部分墻體工程,與其同鄉的村民們獲知后,找到他要求到工地打工,并帶來了小孫等6名不滿16周歲的初中輟學生。最初曹某只同意那些成年民工留下,后礙于鄉情,加上考慮使用童工成本較低,遂將這些未成年人雇用下來,并安排他們從事外墻保溫及貼磚作業。事過半年后被當地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將曹某抓獲。法院經審理,以雇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說法】當前,非法雇傭童工現象在個別行業依然存在,且具有很大危害性。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關于未成年人勞動用工年齡的限制,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2021年6月1日實施)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除文藝、體育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之外,禁止其他單位招用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勞動者。那么,現實中非法使用童工行為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一)行政責任

  《勞動法》第九十四條規定:“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同時,為童工介紹就業者也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七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第九條規定:“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二)民事責任

  無論是雇用童工,還是接收童工勤工儉學、實習見習、幫工打雜等變相雇用童工行為,均屬違法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三)刑事責任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強迫童工勞動的,可能構成強迫勞動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此外,《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條還規定:“違反勞動管理法規,雇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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