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在上班期間,突然接到5歲女兒被摔傷的電話。此后,我沒有告訴任何人便匆匆離崗駕駛摩托車回家,準備將女兒送醫。不料,我在途中與一輛小車相撞受傷。
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我負次要責任。因公司未為我申請工傷認定,我就自己提出了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我擅自離崗為由,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請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決定對嗎?
趙芝玲讀者: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決定并無不當,你的情形不屬于工傷。
一方面,你的傷害并非發生在“上下班途中”。
雖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其中所指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或事故傷害)”三個構成要件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
與之對應,在你屬于“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你能否被認定為工傷的關鍵在于此次事故是否發生在“上下班途中”。
就“上下班途中”的界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關于工傷保險有關規定處理意見的函》中將其界定為“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本案中,你在上班期間,接到女兒被摔傷的電話后“沒有告訴任何人便匆匆離崗”,表明你沒有履行請假手續即沒有得到公司的認可,即從時間和程序上都不屬于下班時間,不具備“上下班途中”的要素。
另一方面,你所受傷害并非由于“工作原因”。
就工傷的認定,除已列舉的具體情形外,基于能給予勞動者更大限度的保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還作出了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即“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上述規定,你不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因為,你只是為了“將女兒送醫”,由此出現的傷害與你在公司的本職工作無關,不具備“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