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系上海某農貿有限公司職工。2017年9月29日,小李在參加公司舉辦的氣排球比賽中扣球時倒地失去意識,被送往本市某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腦出血等,經過醫院救治,小李在2周后出院。小李的家屬和所在單位均認為,小李系在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運動時受傷,應該認定為工傷。但人社部門卻給出了不同的認定結果。用人單位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社部門不予認定的決定。參加單位組織的運動會時發生受傷,一定能認定為工傷嗎?
一、因參加單位組織安排體育運動受傷的可認定工傷。
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通常會組織員工開展運動會等活動。職工因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運動受傷,確實可以認定為工傷,其法律依據主要有:
1、《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明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四條明確: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除外。
二、參加單位組織體育活動時,非因運動致傷則不能認定工傷。
從前述規定來看,是否只要參加單位組織體育運動時受傷都能認定為工傷呢?其實并不能給出完全肯定的答案。《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因工作原因”在“參加單位組織體育活動時”,應當理解為運動所導致的直接傷害。在本文前述案例中,法院經查明發現小李參加單位組織的氣排球比賽受到傷害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其扣球后慢慢拉網倒地后被送醫,頭部并未受到外力傷害,不屬于事故傷害。引起小李腦出血等病癥的最關鍵因素是其自身隱藏的疾病,屬發病。故因自身疾病引發的病癥不能認定為受到事故傷害。最終,法院認定當地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規正確,判決駁回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