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師:
您好!
我在單位上班的時候繳納了19個月的失業保險,現在我失業了。請問:我能領多長時間的失業保險金?地點是北京。
謝謝您的答復。
答: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納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同時,《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令【2017】190號)》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據此,您繳納了19個月的失業保險,在北京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法條鏈接:
《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令【2017】190號)》
第十七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
(一)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
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并計算。
不屬于1994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規定》實施范圍,按照本規定新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的職工,本規定實施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并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