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持有的駕駛證為C1M類型。四個月前,李某駕駛一輛重型貨車時,與駕駛摩托車違章行駛的我相撞,導致我嚴重受傷并落下七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我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鑒于李某駕駛的重型貨車投保了交強險,我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給予理賠,但被保險公司拒絕,其理由是李某“小證開大車”等同于無證駕駛,其可以免除理賠責任。
請問:保險公司的理由成立嗎?
讀者:宋瑩娟
宋瑩娟讀者:
保險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仍應給予交強險理賠。
國家設立交強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即核心在于保障事故發生時機動車的相對方,也就是受害人的利益。
有鑒于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換言之,就是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理賠的法定事項,有且只有“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與包括駕駛人是否屬于駕駛準駕車型在內的眾多情形無關。
本案中,你并不希望自己受到傷害,也不存在明知自己會受到傷害而聽之任之。更何況,交警部門已經認定事故的發生不僅僅是你的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也表明:“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因此,從證據的角度講,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你屬于自傷,就必須“承擔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