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色综合/久久夜靖品2区/青青一区二区/日本黄站免费视频

碩博人才網

競業協議竟成年輕人就業第一道難題

         對許多人來說,競業協議“聽說過沒見過”,不過對如今的職場新人來說,這個詞可真是太熟悉了。

         我們常說的競業協議,即競業限制協議,通常來說,就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與原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雙方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原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這份本意為保護用人單位商業機密、防止競爭企業“搭便車”的競業協議,聽起來很“高端”,用起來卻都是辛酸。

         最近幾年,競業協議越來越普遍化。一位從業10余年的人力資源向記者透露:“為便利管理,入職即簽競業協議,目前在業內已經比較普遍。”

         不止簽署對象“下沉”到基層新員工甚至實習生,其對外輻射范圍也越來越寬,從直接的競爭對手,擴散到相關領域幾乎所有公司,“競業”幾乎成了“禁業”。

         競業協議,職場年輕人的第一道難題

         直到現在,娜絨(化名)依舊會夢到這樣的場景:法官坐在審判席上,要求她賠償競業違約金20余萬元。

         龍年伊始,這個剛滿24周歲的姑娘,接到法院來電,被告知需要支付一筆巨額違約金。娜絨的第一反應是“打錯了”,多次確認后發現,是因她違反了競業協議,前公司發來了賠償“賬單”。

         娜絨在前公司負責采銷不滿一年。前公司表示,會按她平均工資的30%,支付她離職后競業限制期的補償1萬多元;但她按合同,要被索賠20余萬元。

         起初,娜絨不理解且很氣憤,她的預計也相對樂觀:“一名應屆生剛進公司,能掌握什么商業機密?”但結果很快出來:法院支持了企業方20余萬元的索賠。

         某互聯網公司人力資源說,娜絨作為采銷專員,掌握不少供應商信息,“或許她覺得一包螺螄粉的貨源地、進價不是商業機密,但對于公司,這可能就是核心信息資源”。

         娜絨的遭遇,成了很多初入職場者遇到的第一道難題。

         “簽完競業協議,感覺被全行業‘封殺’,但不簽又不行。”在杭州某電商公司工作的李沁(化名),原本打算跳槽,但翻看入職時簽的競業協議,密密麻麻的限制條款,讓她有些動搖。

         這幾天,張冰(化名)也在網上發帖求助:上班6天后,被公司以能力不匹配為由辭退,但沒說明是否解除入職簽訂的競業協議。

         怎么辦?要不要冒險去找新工作就業?或者換一個行業?這讓他陷入兩難。

         杭州一家企業高管認為,高收入行業的競業協議,往往都有豐厚補償,高層受到競業協議的利益影響沒那么大。但對于剛踏入職場的新人來說,競業協議很大程度上意味著“禁業”。

         他直言,拒簽對剛入職場的打工人并不現實。

         誰在被“競業”?操作工人、保安、保潔也在其中

         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顧思行介紹,競業限制在2008年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時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往往會以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了‘保密’、‘不競爭’或‘知識產權歸屬’等條款,或接觸用人單位部分數據、信息為由,主張員工為‘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于是,一些用人單位對競業協議的運用也日益泛濫:不論行業、崗位,已成各行各業員工入職的標配。

         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勞動爭議典型案例中,一位推拿師從中藥房離職,被“老東家”因違反競業限制索賠5萬元;6月,江蘇南京一名冷菜廚師因跳槽,被原單位起訴違反競業協議,要求師傅支付10萬余元……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喻術紅整合454份競業限制糾紛案判決書后發現:競業限制義務主體中,70%均為“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這其中77%是基層崗位員工,不乏操作工人、保安、保潔等。

         不過,顧思行也表示,實際案例中,用人單位強制要求普通員工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其實并不多,因為競業限制的前提,是在限制期內,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并有最低標準,“競業限制協議中未約定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

         此外,用人單位規定的競業范圍,不能違反法律規定。否則,可能會被司法機關認定無效。

         不能讓競業協議成為“離職限制制度”

         變味的“競業”協議,讓勞動者特別是職場新人糾結不已,但就現實情況,競業協議還不能簡單地一禁了之。

         暨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郭宗杰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國內目前對于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體系還處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尚不足以全面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換言之,國內企業方讓大量員工簽下競業協議,除了威懾作用以外,也是在彌補法律對商業秘密保護力度的不足。

         然而競業協議的濫用,帶來的問題卻不得不正視。

         中央財經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指出,在目前實踐中,競業限制擴大化,變成了一種“離職限制制度”,勞動者“用腳投票”機制失靈。同時,還導致大量司法資源被占用。

         對此,相關法律法規也在不斷完善。去年12月,最高法發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強調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當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具有的商業價值和形成的競爭優勢相適應。目前該司法解釋已完成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階段,具體施行日期待公布。

         “在保護勞動者權益和公司權益的過程中,各方都在努力,去博得一種平衡。”顧思行對此充滿期待。
  返回首頁
Copyright @ 2020ShuoBo114.com All Right Reserved 碩博人才網 版權所有
第一域名:m.successionplans.net第二域名:www.shuobo114.cn
碩博人才網是提供人才、招聘服務的人才招聘網站,是國內知名人才招聘品牌,信譽保證。并提供招聘會信息、人才市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