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畢業季,對于準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來說,提前實習是“雙向選擇”的重要考察期。然而,提前實習是否會面臨權益保護“空窗期”?勞動關系建立的時間又該從何時算起?
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服務保障“就業優先戰略”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2020-2022)》,其中就有這樣一起案例:在校大學生小王畢業前進入某公司實習,后在工作中意外受傷,公司卻不予認定勞動關系。
一次意外,反映出準畢業生提前實習的權益保護難題。而這樣的難題,還發生在更多即將進入職場的應屆畢業生身上。
小王是一所大學的準畢業生。在畢業前的5月2日,小王入職了一家汽車銷售公司。三周后,他在工作中意外受傷,此后因傷再未出勤。當年6月28日,小王拿到畢業證。
建立勞動關系的時間事關小王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因公司一方否認與小王的勞動關系,雙方產生爭議。小王覺得勞動關系應從5月2日算起,汽車銷售公司則認為,小王入職時尚未畢業,只是公司的實習生,勞動關系自他畢業后的6月29日才能建立。
雙方為何會產生如此大的分歧?不同的勞動關系建立時間有什么影響?“認不認定勞動關系,關系到小王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以及相關的損失應怎么分擔!北本┦械谌屑壢嗣穹ㄔ毫竿ジ蓖ラL龔勇超表示,用人單位還可以在否認存在勞動關系的基礎上,作出不錄用小王的決定。
記者查閱相關判例時發現,像小王這種準畢業生提前實習時受傷的情形,在申請工傷認定時,往往遭遇勞動關系認定受阻的情況。
2020年11月,公司要求提前實習的在校大學生小胡與正式員工一樣,正常上下班并完成崗位任務。后小胡在工作中受傷,公司以小胡是實習生為由,拒絕認定勞動關系,不同意申報工傷。
小胡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未獲支持,原因是仲裁委員會認為小胡系在校大學生,不具備勞動者資格。小胡后訴至法院,被法院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獲得工傷賠償。
實習期究竟能否建立勞動關系?龔勇超認為,“關鍵要明確雙方已形成以就業為目的的意思合意,在此基礎上認定尚未畢業的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形成合法有效的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應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者提供社會勞動,實現勞動價值的過程中形成的繼續性的、相對穩定的社會關系!饼徲鲁赋,上述案例中的小王在入職時已經21歲,符合法定勞動力年齡,且案涉公司于當年7月、8月通知小王繼續返崗工作,由此可認定雙方已形成以就業為目的的意思合意,進而認定勞動關系已經建立。
“此類以就業為目的的實習,與以社會實踐為目的的實習并不相同。”白皮書提到,前者在用工年齡、用人單位管理等方面符合勞動關系認定要求,在校大學生應注意區分。
“提前實習不意味著權利保護的‘空窗期’!狈ü偬嵝褢獙卯厴I生,用人單位在招聘環節作出的入職待遇承諾具有約束力,不能隨意更改,同時,應重視試用期勞動權益的保護,試用期不意味著賦予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關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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