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我國對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實施“乙類乙管”。圍繞員工患新冠感染要請假的,是否一定要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員工感染新冠后,公司可不可以不批準病假;員工轉陰,其家屬還處于陽性的情況下,公司是否應該接納返崗等問題,江蘇省南京市德法同行律師團公益普法律師楊興、南京市法律援助律師李小敏就有關法律問題作出解答。
員工感染想請假,是否必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
從目前這一波疫情來看,因醫院對于陽性患者已經不再出具檢測報告,確診新冠陽性的方式基本都是靠癥狀經驗判斷或自行通過抗原試紙檢測的方式。而且因醫療資源等問題,對于普通的陽性患者醫院不會進行收治,即使接診一般也不會出具診斷證明、病歷等資料,更別提病假條。而大多數公司的制度規定,均要求員工提請病假的需要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或者醫生的醫囑病歷等。律師認為,制度的執行需要貼合實際,在如今多數醫療機構均無法就新冠感染出具病假條的情況下,應當對請病假要求予以適當放寬,不應苛責要求必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抗原檢測試紙的準確性尚可,可以根據抗原檢測試紙的檢測結果,酌情進行病假審批。若擔心抗原檢測試紙的準確性問題,可以要求員工多進行檢測。
員工感染新冠后,公司可不可以不批員工的病假?
目前已經陸續有勞動者咨詢,檢測結果呈現陽性且癥狀較重,向公司請假不給批準。律師認為,公司不應該要求陽性、癥狀較重的員工繼續堅持工作。
就此問題,此前多地政府曾陸續有相關發文,如重慶、蕪湖、貴陽等地均發文稱,無癥狀或輕癥狀感染者可正常上班。但仔細研讀各地發文可以發現,發文主要是針對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市屬國有企業員工,各級醫療衛生機構醫護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快遞物流、超市保供等與民生基礎、政府運營具有緊密關聯的企事業單位。該些發文的真正目的是為了確保政府機構、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承載有社會基礎運營功能的組織運轉,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民生,為的是切實將工作重心由防感染轉向保健康、防重癥、促發展,進一步方便群眾生產生活。所以這些發文不能成為企業強制要求員工上班的依據。
大家不要忽視,雖然新冠感染的癥狀就像是一個大號的感冒,但它是實實在在和肝炎、非典、艾滋并列的乙類疾病,仍然數倍嚴重于感冒,還是需要防治的。同時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有義務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參照《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司應當對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予以必要的隔離治療,直至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其不具有傳染性時,方可恢復工作。十八條列舉的疾病中包括乙類疾病,故類比應該也包括有新冠感染。如果放任陽性員工在崗上班,可能會造成疫情在公司內的迅速傳播,從而影響公司穩定運營,從社會資源角度來看,放任不利于社會發展。故對于陽性員工,仍應當以休養病假或居家辦公為主。
員工轉陰,其家屬仍處于陽性情況下,公司是否應該接納返崗?
國家取消了密接概念,所以此種情況只要員工自己是陰性的,就該上班。如果員工需要照顧陽性家屬,應該是屬事假范疇,公司根據相關制度規定對其予以休假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