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于2022年3月16日入職,并與公司簽訂一份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我的試用期為6個月,月工資8000元。我當時知道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不合法,但考慮到找份如意的工作不容易就未提出異議。2022年9月15日,我按期轉正。之后,我認為轉正后的月工資應高于試用期的工資,就要求公司給漲工資。而公司解釋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我試用期工資與轉正后工資的標準是一樣的,都是8000元。這不是明顯耍滑頭嗎!我很生氣,于是就要求公司承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責任,支付賠償金。而公司認為我并沒有因此遭受實際損失,不予賠償。
請問: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工資一分錢不少就不用賠償嗎?
袁瑞楠讀者:
首先,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無疑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關于“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之規定,該公司對你只能約定至多2個月的試用期,而實際約定了6個月,其中有4個月試用期系違法約定,而且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履行完畢了,故其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次,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與轉正后采用同一工資標準的做法,法律并不禁止。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但是,不能據此推理出轉正后的工資標準就一定高于試用期工資標準的結論。因此,該公司在工資標準約定方面并不違法。
最后,該公司應當向你支付賠償金。
你試用期內的工資與轉正后工資標準是一致的,似乎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并未致使你遭受工資損失,不應支付給賠償金,其實不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所規定的賠償金,其性質屬于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并不以勞動者遭受了實際損失為前提。因此,盡管你試用期工資不少于轉正后的工資,公司也應當按每月8000元的工資標準向你支付給4個月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