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古珍珍向本報反映說,她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時,公司根據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標準和實際欠薪時間,向她出具了欠薪條。日前,她準備按照約定時間向公司索要欠薪,但意外發現欠薪條已經丟失。而公司見她“無憑無據”,竟一口咬定從未拖欠她的工資。
她想知道:在這種情況下,她能不能再向公司索要欠薪了?
法律分析
欠薪條丟失并不等于古珍珍失去了討要欠薪的權利,即其仍有權向公司索要欠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上述規定表明,對于用人單位應否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與之對應,在古珍珍有書面勞動合同證明其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且有具體的月工資標準的情況下,欠薪條并不是證明是否存在欠薪的唯一憑證,即使其沒有欠薪條,同樣可以向公司索要欠薪。如果公司否認存在欠薪事實,那就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已經全額支付工資或其他不存在欠薪的事實。一旦作為舉證責任主體的公司不能舉證證明沒有欠薪的事實,其就應當承擔向古珍珍支付欠薪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