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濤在養殖公司從事司機兼看魚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4月26日18時左右,朱濤飲酒后駕駛公司轎車前往公司承包的水庫途中掉入水庫溺水死亡。經交警認定,朱濤持未按期審驗的駕駛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確保安全駕駛,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
事后,因公司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更不認可朱濤系因工傷亡,經朱濤父親朱德旭等3名法定繼承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此后,公司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法院判決亦認定朱濤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2021年8月5日,朱德旭3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認定朱濤構成因工死亡,公司不服該工亡認定結果,請求法院撤銷該認定結果,并認定朱濤的死亡為非工死亡。
庭審中,公司主張事發當晚,朱濤酒后駕駛他人車輛掉入水庫溺水死亡,其死亡原因是其自身飲酒所致,與工作沒有任何關系。而人社局認定朱濤所受傷害為工亡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人社局辯稱,朱濤系公司司機、看魚工。經調查核實,朱濤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其構成工傷并無不當。
第三人朱德旭答辯稱,同意人社局的答辯意見。并稱公司是承包水庫的經營者,朱濤是飲酒而不是醉酒駕車。朱濤出事時駕駛的車輛就是平時駕駛的車輛,其工作內容是開車和看魚,一人負責兩項工作。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朱濤所受傷害的時間是否屬于工作時間、朱濤飲酒后駕車發生事故并死亡能否認定為工亡。
人社局對事故進行調查后,認定朱濤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傷害死亡。公司主張朱濤死亡時間非工作時間,死亡原因并非由工作引起。然而,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朱濤在公司內明確的工作時間和工作范圍。根據證人證言及第三人陳述,能夠證明朱濤在公司從事廠區內大量不同種類的繁雜工作,且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甚至有吃住在廠區的情況。鑒于公司沒有提供朱濤的死亡時間及有關工作內容,法院對其該項主張不予采信。
公司主張不應認定朱濤為工傷系其飲酒后發生事故且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該主張與公司所稱,朱濤所受傷害的時間并非上下班途中沒有關聯性。另外,根據鑒定機構意見,朱濤飲酒含量檢測未達到醉酒狀態。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公司訴訟請求。公司上訴后,未能獲得二審法院支持。
【評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本案中,朱濤作為養殖公司司機兼看魚工,其在工作時間,因工作需要駕駛車輛前往水庫時發生溺水事故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朱濤飲酒后駕駛車輛的行為雖然不妥,但其僅僅是飲酒并未達到“醉酒”狀態,故仍屬于工傷認定的范圍。
